跳到主要內容區

組織章程

中國文化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87 年 06 月 06 日經會員大會審核通過

105 年 02 月 19 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108 年 05 月 15 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。

第二條 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之全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」 ,英文全名為 Student Assocation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,對外簡稱「資工系學會」,對內簡 稱「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為提高資訊科學學術之研究及正當休閒之活動,以健全身心及加強師生與畢業 學長的聯繫為主旨。

第四條 本會校址設於「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-中國文化大學大義館 420 教室」(以下簡稱本校)。

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

第五條 系主任、輔導老師及系助教為本學會常然指導老師,本學會基於輔導立場為原則。

第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,由全體會員以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選舉。

第七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為原則,與學年結束前改選。如與新任會長無法產生, 由當屆會長代理並於學期結束前補選。

第八條 本會會長之候選人資格,依本校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第九條 本會會長選舉凡有兩位以上之候選人,採較高票者當選;如僅有一位候選人,則投票人數 須達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,若無達標準則當選無效。

第十條 會長職權如下: (一)綜理本會會務,對內需對本會負責,對外之言行代表本會。 (二)擬定組織人事及職責分配。 (三)提交學期預算至會員大會審議。 (四)公布本會之決議事項。

第十一條 本會下設副會長及執行秘書各一名及行政、公關、活動、財務、器材、美宣等六組,各組 組長由會長自行遴選,組員由組長提名,會長同意任命之,本會組別若有增設或縮減需求, 由當屆會長視情況執行。

第十二條 本會幹部職權如下: (一)副會長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如會長缺位時,代理會長一職。 (二)執行秘書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並規劃本會各項會議。 (三)行政組:負責本會對內外行政事宜。 (四)公關組:負責本會對內外之宣傳及贊助洽談。 (五)活動組: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策畫與推展。 (六)財務組:負責本會財務之收支,並下設出納與會計。 (七)器材組:負責本會器材管理、租借器材以及非金錢之會產管理。 (八)美宣組:負責本會美宣策劃及任務分配,並管理美宣組。

第三章 會員大會
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民意機關,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。

第十四條 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,如會長缺席時,由副會長代為主持會議。
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於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。
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各位會員,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。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,參加表決之多數決決議。下列事項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參加表決四分之三以上贊同,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: (一)本會宗旨之變更。 (二)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(三)會員之除名。 (四)財產之處分。 (五)會長之罷免。 (六)本會之解散。

第四章 經費

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費來源如下: (一)會員繳納之會費。 (二)各項活動之補助經費或贊助經費。 (三)各項活動之收費。 (四)存款之利息。 第十九條 本會會費收費、退費辦法如下: 本會會費收費為四年收取一次為原則,並於新生入學註冊時繳納,往後則不需再繳交會 費。 轉學(系)生/復學生依學期繳交: (一)一年級:繳交新台幣四千元整。 (二)二年級: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三,即新台幣三千元整。 (三)三年級:繳交會費之二分之一,即新台幣二千元整。 (四)四年級: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一,即新台幣壹千元整。 正式會員出會者,其會費之退還,若於入學第一學期,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舉辦第一個活動日前(不含當日)要求退還者,可全額退還;若於本會舉辦第二個活動日前(不含當日)要求退還者,則退還所繳會費之四分之一;之後要求退還者則不予退費;休學、轉學、退學者等比照辦理。 會長應於學期開始前召開幹部會議,並根據新學年之工作計畫,擬定會費費用,並經幹 部會議決議通過後執行。

第二十條 會長應於學期開始前召開幹部會議,並根據新學年之工作計畫,擬定會費費用,並經幹 部會議決議通過後執行

第二十一條 本會所有經費應存於中國文化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OOO固定帳戶。

第五章 會員

第二十二條 凡本校資工系學生,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,可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,成為正式會員。

第二十三條 凡正式會員皆享有以下權利: (一)享有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、複決、提案及發言權。 (二)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。 (三)出席會員大會,討論重要議案,若因故無法出席應事先向本會請假。 (四)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。 (五)查詢經費之運用與流通情形。 (六)凡會員之其他權利,不妨害本會之共同利益者,均受本章程之保障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凡正式會員皆有以下義務: 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。 (二)維護會中財物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正式會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會: (一)死亡。 (二)休學、退學、轉學者。 (三)自願要求出會者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十六條 本會任何之決議及其訂定之規定,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。
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課外活動組核備後,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瀏覽數: